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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术问题,专利权停止侵害的例外有哪些?

唐** 新疆-博尔塔拉 专利咨询 2020.06.07 11:03:27 412人阅读

我是一名研究生,最近正在学习关于专利权方面的知识,现在刚好学习到专利权侵害这方面。这星期需要在班级内组织在学术研究讨论,我们分组进行,想咨询一下专利权停止侵害的例外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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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必须违反《专利法》关于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5应注意者,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五种情形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2020-09-30 03:51: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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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
(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五种情形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侵害专利权的损害事实

2020-06-07 11:06: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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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唇,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甲乙丁都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而停止侵害是专利权权利救济的一个措施。

2020-06-07 11:05: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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