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是介绍认识的.我个人觉得没什么感情.但是我们有一个3岁的孩子.前段时间他说要离婚.孩子给他.我挑一处房产.但我不同意.在这段感情中我就只有孩子了.所以我起诉了他.我的律师建议我申请诉前保全.我想咨询诉前诉讼财产保全有什么区别吗?
两者存在的显著区别,主要有:
1、提起的主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则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该措施。
2、保全的前提条件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前提是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是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形而诉前财产保全的前提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3、是否必须提供担保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备条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4、裁定时间不同。对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做出裁定,对于情况不紧急的,可以适当延长做出裁定的时间而对于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做出裁定,不能擅自延长时间。
5、保全措施解除原因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以被申请人提供担保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即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而诉前财产保全则以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作为解除保全的法定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诉讼费交纳办法》
第十四条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一、申请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二、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前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三、申请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四、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而诉讼财产保全不一定要求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要提供担保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1.申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是在起诉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是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申请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财产保全的时间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起诉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3.对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诉讼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没有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不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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