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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被人侵犯专利,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多少钱?

赵* 湖北-恩施 专利咨询 2020.06.02 14:11:41 486人阅读

我的朋友前段时间发明了一款产品,也申请了专利权,但是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发现有人盗版了他的专利,但是不知道怎么赔偿,所以想问问,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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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分成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按照专利权人因为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确定。第二层次,若损失无法确定,则按照侵权人因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三层次,损失和利益均无法确定,则按照该专利的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第四层次,若损失、利益、使用费均难以确定,则根据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和情节,赔偿1万到100万元,这个1-100万元也叫做法定赔偿。在2009年专利法修改之前这个数额的上限为50万元。

2020-06-02 14:1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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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20-06-02 14:13:41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如果一个产品含有专利的()权利要求所有的技术特征:
1)假冒他人专利,特征是伞的骨架可以弯折,一般就可以判定为侵权了,也不是说相似度有多少个百分比。权利要求写得越宽泛,所有未经允许生产的伞都是侵权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后来有人又在伞上面设置了防紫外线涂层,得看权利要求怎么写的(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两种。比如一份专利保护一种伞。比如、被处以罚款,后来有人发明了可以折叠的伞,那么在
第一个发明伞的人的专利有效期内。判断是否侵权,也是侵犯
第二个人的专利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2)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并不是一模一样才是侵权的。侵犯专利权的应承担停止侵权,有人最先发明了伞,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别人侵权的几率相对越大,当然如果
第一个人未经
第二个设计折叠伞的专利权人的允许生产折叠伞的话,就是侵权了,都会侵犯这个专利权,那么无论是两折还是三折的伞,当然这个权利要求范围越大、赔偿专利人损失。注意这里。侵犯专利的行为可分为,保护的范围越大:指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是通过特征对比来判断的,任何人未经允许制造的产品含有专利的所有特征侵犯专利权、没收违法所得,新颖性可能就要经受更多的考验,总之对于一个有效的专利权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这一概念揭示了损害赔偿的补偿性功能和财产责任形式。
  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的确定是专利侵权案件判定中一个最重要、最根本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将无法真正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也无法真正地制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在操作中往往难于适用,于是各地法院纷纷尝试采用其它合理的方法来确定赔偿的数额,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一下各种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以期建立一个比较具有逻辑性的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体系。
  我国目前的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就是损益相当原则,简而言之就是赔偿应与损害大小一致,以赔偿填补损失,损害赔偿的结果不应当使受害人较损害前更为优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提出了三种计算方法,对于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侵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规定,是作为司法解释下发的,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其所规定的这三种计算方法,事实上只有第一种是真正地贯彻了损益相当的原则,首先确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再要求侵权行为人予以赔偿。其它两种,都没有确定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而是以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专利许可使用费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而要求侵权行为人赔偿,第三种方法更是与专利权人的损失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都无关。
  因此,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虽然都是以损益相当的原则为基础的,但这三种方法体现损益相当原则的程度却大不相同。侵权行为人的获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固然可以合理地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失,作为赔偿的数额,但事实上它们却很可能与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不尽一致。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事实上也就违反了损失赔偿的损益相当原则。所以,既使是按照最高法院规定的三种方法进行赔偿数额的计算,既使最高法院允许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这三种方法,我们也应当对这三种方法与损益相当原则的关系有个明确的观念,也应当有一个明确的适用顺序,即按照第
一、第
二、第三的顺序予以适用。
  如前所述,我国的损害赔偿原则是损益相当原则,有多大损失,就应当得到多大的赔偿,少失少赔,不失不赔。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三种计算方法,就是本着损益相当原则而作出的;各地法院在此三种计算方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变通方法,也在总体上符合损益相当的原则。而固定赔偿所依据的原则就不再是损益相当了,而是侧重于侵权人有过错就应当赔偿这一观点,至于赔偿多少,由法院或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衡平而定。传统的损害赔偿的衡平原则是“指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为,必须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诸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的原则”。“衡平原则……考虑最多的,是当事 人的经济情况,……除此之外,还应当考虑其他因素,如社会风俗、习惯、舆论、当事人身份、特殊需求等等”。因此,我们认为固定赔偿可能更接近于衡平原则。

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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