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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扣押车辆,交警部门交由第三方保管

ask****930 吉林-吉林市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0.05.30 10:01:50 487人阅读

交通事故扣押车辆,交警部门交由第三方保管,应该收取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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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二条二款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验,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交警大队扣留事故车辆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收集证据,那么该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各方责任后,也就已完成了以收集证据为目的扣留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前来领取扣留车辆。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十四条均可见。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而被交警大队扣留的事故车辆,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若确定无需检验、鉴定,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所扣车辆。按规定,交警出于鉴定检验的目的,最多只能扣留肇事车辆六十多天。

2020-05-30 10:28: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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