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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邻居,他儿子在事业单位工作,最近单位拖欠工资不给起诉劳动局的,但是对裁决不服,我想帮忙给问一下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再次进行仲裁吗?
当事人对重新仲裁作出的裁决不服如何处理。当事人对仲裁庭重新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或者认为新的仲裁裁决也具有应当予以撤销的法定情形的,仍然可以 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该裁决。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可以按照重新达成的仲裁 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行使上诉权,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有错误,只能申请再审,不能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比对裁定的上诉期限长,是因为,判决是解决民事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规定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比判决的上诉期短,是因为,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性问题,这些问题比较简单,一般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影响较小。
1、劳动仲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应当在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如果超过三十日再去申请撤销,中院是不会受理的;2、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是不可以到的,更不可能到中级人民再次就同事事进行诉讼,无法律依据,中院不会受理;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解调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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