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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被拘留人检查身体的费用由里办案机关或拘留所支付(实际上是财政买单)。如果让被拘留人自已出,与情、与理不通,与法没有法律依据。《拘留所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拘留所的基础建设经费、修缮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装备经费、被拘留人给养经费等由公安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每年对被拘留人伙食费、医疗费等给养经费标准进行核定。《拘留所条例》第八条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2020-12-23 11:20:2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