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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多次盗窃,最后四百元,拘留三十七天

ask****910 山东-德州 强制措施咨询 2020.04.02 23:29:14 320人阅读

您好,我朋友多次盗窃,最后四百元,拘留三十七天了,为什么现在又要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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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66611608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山东-德州 咨询解答:5147条

您好,盗窃罪虽然属于数额犯,是否构成犯罪,除了要看它的数额,有些要看盗窃的场所。现在法律规定如室盗窃的,无论是多少钱都构成盗窃犯罪。构成犯罪拘留以后一般会在37天进行批捕,然后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被法院定罪处罚,这是刑事案件处理的一般流程。

2020-04-03 14: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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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刑事拘留没有三十七天必须放人的规定。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四天,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在刑事拘留期间,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条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2020-11-23 17:22:11 回复
地区:山东-济南 咨询解答:133条

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多次的,扒窃的,入户盗窃的都构成盗窃罪。盗窃罪虽然非常常见,但是却不容易证明,因为其证据不好取证。所以建议你委托律师,因为盗窃辩护的空间是很大的

2020-04-03 14:24: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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