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逾70岁的张某,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四个有赡养能力的子女告上法院,请求法官判决两个儿子和两个女儿承担自己的赡养费。 经查:张某生育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即大儿子)。小女儿在其3岁时,被张某和前妻共同送给邻居王某夫妇收养;小儿子是张某和李某再婚时,李某带来的孩子(当时3岁),随母亲李某与张某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时,大儿子拿出5年前自己与张某达成的协议:自己放弃继承张某房屋的权利,同时,不承担赡养张某的义务。因此大儿子表示自己无需赡养父亲。小儿子认为自己是继子,与张某没有血缘关系,况且自己的生母早已去世,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继父。大女儿认为: .自己已经出嫁,也没有义务赡养父亲。小女儿更认为自己没有义务赡养生父张某。 问题:哪些子女对张某有赡养义务?
你好!子女赡养老人是法定的义务,如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老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据你所述,该案中大儿子不能因为放弃继承权而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小儿子由于从3岁时开始由继父抚养至成年,双方存在抚养关系,所以也存在赡养的义务;小女儿由于3岁时被养父母收养,和生身父亲已不存在抚养关系,可以不存在赡养义务。所以,大女儿、大儿子、小儿子三人 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2020-04-02 23:11:08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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