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去年成立的,当时就是我几个朋友一块合伙开的公司,公司就是有6个股东,是属于合伙企业,我们几个也没开公司的经验,请问一下律师合伙企业返个人税吗
1.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应纳个人所得税,不是扣缴义务人。91号文20条,只是说由合伙企业申报缴纳,为便于征管,在税收征管中,合伙企业一般都视为个体,因此由合伙企业申报不能视为代扣代缴。另外,20条后也说到,要求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这涉及到法律责任,如果合伙企业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应视为个人偷税,而不能追究合伙企业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2.合伙企业支付合伙人的工资,应是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进行清算时,投资者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税务事宜。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的清算所得应当视为年度生产经营所得,由投资者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其中,清算所得,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的公允价值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以前年度留存的利润后,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上述扣缴申报办法中应税所得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合伙企业类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
因此,合伙企业中自然人合伙人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而合伙企业并不是扣缴义务人。财税〔2000〕9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由合伙企业申报缴纳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是出于方便征管的需要,但不能视为代扣代缴,该条款要求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合伙企业只是代为申报缴纳。
专业解答合伙企业解散后能要求返还出资吗?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此时,通常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
专业解答合伙企业解散后出资是否可返还?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此时,通常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
专业解答合伙企业解散能否要求返还出资?合伙企业解散时,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必须要求经过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财产,合伙人才能要求返还出资。此时,通常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分配。
专业解答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肯定是不能直接要求返还出资的,除非在清算了之后还有剩余的钱财,那么是可以按合伙人投资的比例来进行归还,同时对于在清算时也要确保到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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