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审到再审,法院判决依据都是根据鉴定意见来判决,可是法院却未能对鉴定意见提供的材料不能一一质证,并且在再审中审判长询问检察院同志鉴定人未能出庭作证鉴定意见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院答复鉴定人未能岀庭作证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可是庭审结束后审判长把检察院同志叫到外面私聊,而在判决中法院以本院对鉴定意见具有审查权为由又以鉴定意见来判决。请问这样子的判决是不是违法判决?当事人该怎么办啊?是否可以向最高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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