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很复杂。需要结合具体事例分析。大体上有这样几种情况;一是
第一次事故与
第二次事故时间紧贴,二次事故当事人当时无法知晓
第一次事故,来不及反应即发生了
第二次事故,那么第二次事故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第一次事故当事人负主要责任;二是第二次事故发生在第一次事故之后较长时间,且事故路段无确观察前方情况,车辆行驶较快,造成二次事故的发生,但这种情况下,二次事故当事人应当减速慢行,因此,他应当负一半责任;三是第二次事故发生在第一次事故之后较长时间,路况也很好,但二次事故当事人快速通过时,未能及时发现受害人,发生了二次事故,这样二次事故当事人应当负主要责任。等等。。。。。。我这只是简单举的例子,具体的还要看当事的具体情况,具体判断。
工作是按等级来分的,一共有十级,这种一然后生活护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没有按你说的标准来划分。新近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划分的标准是(22条):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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