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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投资受益不承担风险的个人合伙符合法律规定吗?

姜** 广西-河池 合伙联营咨询 2020.03.05 14:10:47 346人阅读

我的朋友之前因为想要创业于是准备和别人一起合开一家个人合伙企业,但是对方出钱多要求只接受投资收益不承担风险,所以请问专业人士只投资受益不承担风险的个人合伙符合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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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但实际生活中,基于市场地位不同,优势地位一方多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承诺约定收益和保本”。其中约定收益多为:盈利时按投资比例进行收益分红,收益分红低甚至亏损时按固定比例(如月2%)获得“收益”。

2020-03-05 14:23: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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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为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有合伙人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分配;无法确定比例出资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如果双方仅约定提供资金,参与分红,但不承担亏损风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双方仅形成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而未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2020-03-05 14:1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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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为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有合伙人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分配无法确定比例出资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如果双方仅约定提供资金,参与分红,但不承担亏损风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双方仅形成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而未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2020-10-01 02:25:18 回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为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有合伙人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分配;无法确定比例出资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如果双方仅约定提供资金,参与分红,但不承担亏损风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双方仅形成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而未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一、合伙投资协议不能约定只享有投资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为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有合伙人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分配;无法确定比例出资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如果双方仅约定提供资金,参与分红,但不承担亏损风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双方仅形成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而未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二、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现介绍如下: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来具体约定。
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再次,监督检查权。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另外,当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查阅账簿权。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一、合伙投资协议不能约定只享有投资收益不承担投资风险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为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有合伙人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分配;无法确定比例出资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如果双方仅约定提供资金,参与分红,但不承担亏损风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关于个人合伙的基本特征,双方仅形成民间借贷债权债务关系,而未形成个人合伙关系。
二、合伙人的主要权利
合伙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共有财产权、合伙经营权和利润请求权。现介绍如下:
1、共有财产权。所谓共有财产权是指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而非合伙人个人所有;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也就是说,属于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正因为如此,我国合伙企业法明文规定,合伙企业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并规定在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所谓另有规定,就是指退伙这种情形。
合伙企业的财产来源,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合伙人的出资;二是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2、合伙经营权。共同经营是合伙企业的重要特点,因此,合伙经营权是合伙人最重要的权利。具体而言,合伙经营权包括以下这样几个权利: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合伙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合伙日常事务,可由业务执行人自行决定。合伙人就合伙事项作出决议时,一般采用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但合伙合同可以作出不同的约定。需要注意的是,像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改变合伙企业名称等事务,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其他事务的决定方式,是一致同意、或绝对多数、或简单多数,应由合伙协议来具体约定。
合伙事务执行权。一般来说,合伙企业的事务应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但根据协议和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此时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再次,监督检查权。当设立合伙事务执行人、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时,其他合伙人有权监督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另外,当合伙事务由合伙人分别执行时,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查阅账簿权。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享有查阅账簿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在合伙决议中做出正确判断。
3、利润分配请求权。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进行经营的目的在于获得经济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利润分配请求权应是合伙人最基本的权利,应当依据合伙协议中的约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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