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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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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西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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