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销是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债权债务消灭的一种方式,一般是合同的双方互付债权债务,在期限到期后互相抵顶债务,使双方债权债务消灭。协议中一般应写清楚抵销金额以及其他互不追究字样,建议签署类似协议时,聘请律师签署。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版权声明:对语音解答及内容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1′13″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相互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那么互相抵消可能会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所以,用以抵消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
(三)双方债务必须都已到清偿期
如果债务还没有到清偿期,债权人就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就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二、哪些债务不能抵消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适用抵消的债权债务,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二)法律规定不得抵消。例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等等。
(三)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53″
<
| 债权债务抵销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鉴于: 1、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甲方转让债权予乙方事宜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一)”)。《转让协议(一)》约定:甲方将其债权以人民币转让予乙方。 2、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甲方转让其设备予乙方事宜签订《设备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二)”)。《转让协议(二)》约定:。 3、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甲方转让其原材料予乙方事宜签订《原材料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三)”)。《转让协议(三)》约定:。 4、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就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相关产品事宜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债务抵销协议如下: 第一条债务抵销 1.1 双方确定相互所负的本协议项下债务如下: 1.1.1 《转让协议(一)》中乙方就受让甲方相关债权,向甲方所负债务人民币。 1.1.2 《转让协议(二)》中乙方就受让甲方相关设备,向甲方所负债务人民币。 1.1.3 《转让协议(三)》中乙方就受让甲方相关原材料,向甲方所负债务人民币。 1.1.4 《委托合同》中甲方就委托乙方加工相关产品,向乙方所负债务人民币。 1.1.5 经核算,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所负总债务元,乙方向甲方所负总债务元。双方债务经抵销后,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差额人民 币元。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个工作日内将此差额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予乙方。 1.2 双方同意,相互所负的本协议项下债务于本协议生效之日抵销,抵销完成后,抵销额度内相关债务均全部消灭。 第二条陈述与保证 2.1 双方同意,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任何协议、谅解和安排。 2.2 双方承诺并保证,本协议系各方就本协议主题事项所做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与本协议规定相抵触的事实,均不得取代各方在本协议中的意思表示。 2.3 双方承诺和保证,其对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安排与规定均予以严格保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 双方同意,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做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3.2 本协议第2.3条和第3.1条规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依然有效。 第四条生效 4.1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 第五条其他规定 5.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5.2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壹式份,双方各执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授权代表:_____ 日期:年月日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 日期:年月日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32″
刘巍律师
2026.03.28
刘巍律师
2026.03.28
李超律师
2026.03.28
刘巍律师
2026.03.28
刘巍律师
2026.03.28
谢俊生律师
2022.06.07
谢俊生律师
2022.06.07
沈阳律师
2022.06.07
谢俊生律师
2022.06.07
谢俊生律师
2022.06.07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