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2、致使部属自杀的;3、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属的;4、虐待伤病残部属的;5、诱发案件、事故的;6、导致部属一人多次逃离部队,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1、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2、致使部属自杀的;3、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属的;4、虐待伤病残部属的;5、诱发案件、事故的;6、导致部属一人多次逃离部队,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1、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轻伤三人以上的;2、致使部属自杀的;3、虐待三人以上,或者多次虐待部属的;4、虐待伤病残部属的;5、诱发案件、事故的;6、导致部属一人多次逃离部队,或者二人以上逃离部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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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是指超越职责范围,不正当地使用职权。虐待的方式多种式样,如经常殴打、冻饿、体罚、恫吓、人格侮辱、有病不予治疗、随意克扣薪金或津贴等。对部属管理上的简单粗暴或者在训练、施工及其他体力活动上提出过高要求,也不应以虐待行为对待。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致人死亡则是本罪加重处罚的条件。一般的辱骂、斥责及管理教育方法简单生硬,没有致部属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属于情节恶劣的虐待部属行为,不构成本罪,即使个别部属心胸狭窄,因而自杀或自伤身体、逃离部队等,也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指因虐待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伤亡,如殴打致伤致死,有病不让治疗致使病情恶化而死亡。判断受虐待部属伤情轻重,一般依照本法规定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拟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虐待部属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是指受虐待的部属因不堪忍受而自杀的,被害人身心健康受到摧残,甚至患精神病的;因虐待部属,造成部队开小差、行政管理工作混乱,影响部队正常训练、工作的;战时虐待部属,因而致使部队战斗力下降,造成战斗失利的;因虐待部属造成恶劣影响,败坏我军声誉的等。行为人虐待部属的时间较长、方法多样,也不构成数罪,不适用数罪并罚,可作为犯罪情节在量刑上予以适当考虑。
虐待部属罪构成可以参考上述的回答,希望帮到您。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孙欢欢律师,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律师,铭昊律师学院院长,刑事部部长,齐齐哈尔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彩虹街道法律辅导员,齐齐哈尔市旅游协会法律顾问。自2013年1月开始至2018年一直担任齐齐哈尔市广播电台《律师在线》栏目嘉宾律师。2023年至今一直担任齐齐哈尔市交通广播《鹤城大律师》栏目嘉宾律师。2021年荣获2016年-2020年“七五”普法齐齐哈尔市先进个人称号。2021年荣获齐齐哈尔市优秀法律援助律师称号,2023年荣获优秀党员律师称号,2023年荣获齐齐哈尔市律师协会法律文书大赛二等奖。研究生学历,毕业于燕山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擅长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被害人代理,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孙欢欢律师执业多年来一直本着“踏踏实实做事,本本分分做人”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仅业务过硬且责任心强,被铭昊律师事务所评为当事人最满意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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