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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区别

更新时间: 2021-06-29 10:01:40
律师语音内容:

自诉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公诉的对称
。这类案件属于告诉乃论的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前者指侮辱罪 、诽谤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员罪等,后者指轻伤害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绝抚养罪等。
公诉:公诉案件是指由国家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控告权,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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