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和西安市XX区某供销社签了合作协议,约定由供销社出土地,杨XX出钱建设超市配送中心。杨XX也确实完成了建设,还开始经营这个配送中心。可到了2024年5月,西安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没走法定程序,就把配送中心给拆了。杨XX觉得自己合法权益受损,在2024年11月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想确认街道办事处的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没办法证明杨XX和拆除行为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就作出了驳回杨XX复议申请的决定书。杨XX不服这个复议决定,心里那叫一个憋屈,觉得自己明明有理,却得不到公正的处理,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子到了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院立案后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都到了庭,还提交了相关证据,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也对证据真实性进行了确认,查明了案件相关事实。
在这个过程中,李超律师仔细研究了案件。他发现,虽然被告认为杨XX与拆除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从全案证据来看,杨XX和供销社签订的合作协议里明确约定了案涉配送中心的建设及权益分配事宜。而且案涉建筑物没进行产权登记,再结合杨XX实际经营案涉配送中心的相关凭证以及相关案件庭审笔录,这些证据能初步证明杨XX和被拆除建筑物存在一定利害关系,是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西安市XX区XXXX作出的案涉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杨XX一开始满心委屈,复议申请被驳回,感觉自己的权益没处伸张。但经过李超律师的努力,案件有了反转。原本不利的局面,变成了撤销复议决定并责令重新作出,这一结果和杨XX最初的糟糕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
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超律师对证据的细致分析和对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准确把握,从看似复杂的案件中找到了关键的利害关系证据,切中了案件的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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