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案例一发生在2022年1月至9月间,丁XX、王XX、孟X、张某某、郭X、魏X、刘XX、于XX伙同他人,以XX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以投资XX店铺项目可获高额收益为名,与客户签订《收益权转让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000余万元。郭X的犯罪金额为600余万元,2022年9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例二是从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俞X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团队经理等职,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经司法审计查明,其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郝XX于2023年6月2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争议点一:从犯认定问题
法院查明的事实:在案例一中,郭X是销售人员,在公司整体销售框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案例二中,郝XX虽担任多个职务,但综合考量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
双方各自主张:案例一中,辩护律师主张郭X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案例二中,辩护律师主张郝XX系从犯。
法院最终认定:两个案例中法院均认定郭X和郝XX为从犯。法院认为,郭X作为销售人员,层级相对较低,对非法集资活动的整体推动作用有限;郝XX虽在公司有一定职位,但相较于主要负责人,其作用仍为次要、辅助,所以认定为从犯。
争议点二:量刑情节的考量
法院查明的事实:案例一中,郭X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在法院审判阶段退赔15万元;案例二中,郝XX系初犯、偶犯,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双方各自主张:两个案例的辩护律师均希望法庭根据各自当事人的从轻情节,对其减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情节,在案例一中,对郭X从轻处罚;案例二中,对郝XX依法从轻处罚。法院认为,郭X和郝XX的从轻情节符合法律规定,在量刑时应予以体现。
整体判决结果
案例一中,郭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案例二中,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投资理财要谨慎,面对承诺高额收益的项目,一定要保持警惕,不要轻易相信。其次,如果不幸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从轻处罚。最后,积极退赔违法所得,这在量刑时会被法院考虑。
结尾
这两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例,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做出了公正的判决。郭X和郝XX因具有从犯、坦白等从轻情节,获得了相对从轻的处罚。
本案的代理律师陈晓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截止至今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正是中国政法大学打下的扎实功底,以及多年的实战积累,让他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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