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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全额追回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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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35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隋常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9年 职务:合伙人
律所: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120171072511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502417946
代表案例:15个
律师优势:;隋常有律师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累计承办刑事案件数百起,其中多起涉案金额巨大,罪名复杂。曾取得不起诉,定罪免刑,重罪改轻罪等显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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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梁某经中间人介绍,于XXXX年X月为被告绥中某公司的口罩生产项目提供资金支持,分三笔向该公司账户汇入共计200万元。其中,XXXX年X月X日的两笔汇款共100万元,有一笔备注为“口罩投资款”;XXXX年X月X日的汇款100万元,备注为“借款”。XXXX年X月X日,原告与被告绥中某公司及其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宁某签订《借款协议》,确认这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
成功将投资款认定为借款,全额追回200万

辽宁沈阳的隋常有律师,执业于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保险维权、刑事、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领域。隋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此案,当时被告绥中某公司因口罩项目未获药监局审批,未能投入生产。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二被告均推托拒绝还款。于是,原告委托隋常有律师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绥中某公司表示同意与宁某共同偿还该借款200万元,但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且该款项是投资款而非借款。隋常有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发现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投资合意以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同时,隋常有律师指出,虽然部分汇款备注为“投资款”,但之后签订的《借款协议》已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200万元款项性质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汇入三笔款项共计200万元,被告绥中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宁某认可收到上述款项。且二被告为原告出具的书面《借款协议》,已确认200万元款项性质为借款。最终,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某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长期认为,在民间借贷中,书面协议是明确款项性质和双方权利义务的关键。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一些模糊的备注或口头约定而产生纠纷。因此,签订清晰明确的借款协议至关重要。

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是,为避免类似纠纷,在涉及资金往来时,应尽量签订详细的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还款方式、利息等重要条款。同时,保留好相关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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