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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房东追讨租金,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获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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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1 · 11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俞国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2年
律所: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4201410256891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8205833443
代表案例:27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在校期间以优异成绩通过司考,八年时间办理了大量案件刑事及民商事案件,在办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案件中不断获得心得体会使自己在专业化道路上越走越远,2018年被中共桐乡市委办公室及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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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原告徐XX将商铺出租给被告陈XX、施XX,被告自2023年10月起未付租金。浙江嘉兴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证据。针对被告抗辩,精准指出其理由不成立。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代理意见,原告全面胜诉,被告需支付租金、占有使用费及违约金。
代理房东追讨租金,法院判决合同解除并获租金及占有使用费

原告徐XX是桐乡市XX某商铺的权利人。2021年8月,徐XX与被告陈XX、施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商铺出租给两被告用于经营门窗销售,租期5年,租金按年结算。两被告支付前两年租金及2000元押金后,自2023年10月起不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后代理此案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并腾退房屋。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门头照片等。俞国锋律师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为应对案件争议做好准备。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以“2024年3月已停业、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租金仅算至停业日,还认为原告未及时解除合同导致损失扩大。

针对被告抗辩,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指出,被告虽称停业,但未与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物品一直占用房屋,且未交还钥匙或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俞国锋律师2016年8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法律实践有更深刻的理解,在本案中能更准确地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指出在合同依法解除前,被告作为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通过诉讼解除合同是合法行使权利,不存在“扩大损失”情形。同时,俞律师协助原告明确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需腾退房屋、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拖欠租金40,675.25元、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及违约金。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原告徐XX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其撰写的论文也多次获奖,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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