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XX是桐乡市XX某商铺的权利人。2021年8月,徐XX与被告陈XX、施XX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商铺出租给两被告用于经营门窗销售,租期5年,租金按年结算。两被告支付前两年租金及2000元押金后,自2023年10月起不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俞国锋律师于2014年开始执业后代理此案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支付拖欠租金、违约金并腾退房屋。
俞国锋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包括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付款记录、门头照片等。俞国锋律师2013年毕业于浙江万里学院法学专业,在校期间一次性通过司法考试,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为应对案件争议做好准备。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以“2024年3月已停业、不再实际使用房屋”为由,主张租金仅算至停业日,还认为原告未及时解除合同导致损失扩大。
针对被告抗辩,俞国锋律师在庭审中精准指出,被告虽称停业,但未与原告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物品一直占用房屋,且未交还钥匙或发出书面解约通知。俞国锋律师2016年8月前往桐乡市法律援助中心担任挂职副主任,这段经历让他对法律实践有更深刻的理解,在本案中能更准确地依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指出在合同依法解除前,被告作为承租人仍负有支付租金的义务,原告通过诉讼解除合同是合法行使权利,不存在“扩大损失”情形。同时,俞律师协助原告明确租金计算至合同解除之日,并主张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法院几乎完全采纳了俞国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房屋租赁合同》于2025年11月22日解除,两被告需腾退房屋、支付合同解除前的拖欠租金40,675.25元、合同解除后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以及违约金。对于被告的抗辩理由,法院明确不予采纳,原告徐XX获得全面胜诉。俞国锋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他曾被评为“2017年度法治桐乡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2024年被评为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桐乡市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其撰写的论文也多次获奖,在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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