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在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本以为能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在岗位上发光发热。然而,公司每月第一周周六统一安排的“学习日”,却成了他心中的困扰。这些“学习日”没有支付加班工资,袁某离职后,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及失业保险待遇损失,可仲裁却未支持他的诉求。此时的袁某陷入了困境,不知道该如何是好。
在袁某感到无助时,他找到了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的李红丽律师。李红丽律师执业7年,是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她拥有工科与法学双重教育背景,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还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年均办案近百件,尤其擅长处理劳动工伤类案件。
接手案件后,李红丽律师第一步就是精准定性“学习日”的性质。她明确指出,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属于加班范畴,不受内部“不视为加班”规定约束。这一判断是基于她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深入理解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她深知,要想让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支持,必须有坚实的证据。
于是,李红丽律师开始夯实加班事实证据。她仔细收集考勤记录,从这些记录中梳理出袁某在“学习日”的出勤情况。同时,她还研究员工手册,查看其中关于工作时间和加班的规定。此外,她还参考了相关的生效判决,为案件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通过这些努力,她固定了休息日加班时长与计算依据,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
到了庭审阶段,公司提出“学习非加班、已调休”等抗辩理由。李红丽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她在法庭上条理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用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学习日”就是加班,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她的专业庭审抗辩,让法官充分了解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袁某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驳回了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虽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诉求未得到支持,但李红丽律师聚焦加班工资这一核心损失,成功为袁某争取到了应得的报酬。
李红丽律师始终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全力以赴,用专业和责任心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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