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9日,G241国道上,被告蒋X驾驶的小型轿车与行人杨X相撞,杨X受伤严重,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他患有闭合性颅脑损伤中型、脑挫伤、脑血肿等病症,住院治疗了78天。经两次司法鉴定,均认定杨X遗留左下肢瘫(肌力4级),构成八级伤残,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肇事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300万元)。事故发生后,蒋X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及护理费,保险公司也将垫付款项支付给了蒋X。然而,杨X及其家属在与保险公司协商赔偿时,却遭遇了重重困难。
杨X委托了郭笑云律师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及蒋X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9935.76元。郭笑云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保险公司对杨X左下肢肌力4级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提出质疑,并申请鉴定。但多家鉴定机构均以“现有技术难以准确判断”为由退案。郭笑云律师结合原告出院记录中“左下肢仍乏力”的记载、鉴定意见中“左下肢瘫应系脑挫伤出血致中枢运动功能障碍所致”的分析,以及原告年龄、伤情恢复状况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八级伤残结论被采纳。
在院外购药及辅助器具费用方面,保险公司以“药房买药不认可”为由拒赔。郭笑云律师出示出院医嘱,证明原告购买的甲钴胺片(营养神经)、丙戊酸钠片(预防癫痫)、颈托(28元)、手动轮椅车(520元)等均与伤情治疗和康复直接相关,法院最终予以支持。
对于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郭笑云律师依据司法鉴定意见(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结合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护理费(13090元,77天),成功争取到剩余12天按行业标准计算护理费;营养费按30元/天×90天获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78天获支持。
在残疾赔偿金方面,原告定残时已满70周岁,赔偿年限依法为10年。郭笑云律师按2024年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87元/年乘以30%(八级伤残系数),计算得出140961元,法院全额支持。此外,郭笑云律师还成功主张鉴定费由侵权人承担,为原告避免了自行负担该费用。
不过,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已满69周岁,承包土地仅3.74亩,未能充分证明存在实际误工损失,法院未支持该项。但郭笑云律师在代理中已向原告释明风险,原告表示理解。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62578.06元,蒋X支付鉴定费2280元,合计164858.06元。扣除已由保险公司支付给蒋X的垫付款,原告实际获得赔偿款16万余元,足以覆盖其实际损失。
郭笑云律师始终秉持“以专业立身,以匠心办案,不负法律信仰,不负客户信赖”的执业理念,擅长从复杂事实中梳理证据链条,精准把握争议焦点。在这起案件中,她凭借专业能力和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为杨X老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让法律成为守护普通人权益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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