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与被告B、C是兄弟姐妹,父母D、E在2018年9月29日被法院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告B被指定为监护人。父亲D于2019年8月5日去世,母亲E于2021年12月6日去世。原告觉得被告B作为监护人,掌控了父母的全部财产却不向其他继承人公开,父母去世后还侵占遗产。原告曾就部分遗产提起另案诉讼并获调解,但还有银行存款、丧葬费、抚恤金没分割,于是再次起诉,要求分割66万余元的未分割遗产、丧葬费和抚恤金。
被告B称,两被继承人的钱全用于丧葬费、医疗费、保姆费、原告回南京的费用及日常开销,已经没有遗产了。被告C也同意B的意见。
这时,原告委托江苏南京的徐正杨律师代理此案。徐正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200余件案件,尤其擅长公司民商案件。他举证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证明被告B自2018年9月29日后从被继承人账户取款共计1,405,426.83元。被告提供了相关凭证,主张实际支出1,293,216.83元。
在梳理证据链时,徐正杨律师申请法院调取被继承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的流水,逐笔核对2018年9月至2023年间的收入和支出,成功计算出被告实际取款总额,为案件胜诉奠定了证据基础。针对被告主张的129万余元支出,他逐项审查,对合理部分如医疗费、护工费予以认可,对超出合理范围的部分如丧葬费主张666,593元提出异议,最终法院酌情认定合理支出,将剩余部分认定为可分割遗产。同时,他准确区分了被继承人生前银行存款(属遗产)与丧葬费、抚恤金(属死后待遇,但已混同计算账户)的性质,推动法院将账户剩余整体作为遗产处理。
法院认定,被告B实际取款1,405,426.83元,扣除其为两被继承人实际支付的各项合理支出1,293,216.83元后,剩余112,210元为两被继承人遗产,应由三位法定继承人均等分割。最终判决被告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37,403元,支付被告C37,403元。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原告负担8,704元,两被告各负担848元。
徐正杨律师长期认为,在继承纠纷中,财产信息的公开和明确遗产范围属于高频漏洞。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被继承人在世时,明确财产状况和分配意愿,并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避免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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