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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方争议下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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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4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静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律所: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419202011258437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5015495457
代表案例:7个
律师优势: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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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借贷纠纷中,上诉人谭某不服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而提起上诉。杨静律师作为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对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分析,指出谭某关于“资金方”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且资金来源陈述前后不一致。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
资金方争议下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判定

20XX年,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二审正在紧张进行。上诉人谭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法庭上气氛凝重,双方围绕案涉借款合同的效力展开激烈辩论。此时,坐在被上诉人席的杨静律师,表情沉稳,仔细聆听着对方的陈述,准备着有力的回击。

杨静律师2020年开始执业,是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经济法专业。她有着丰富的民商事纠纷处理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宗。

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中,谭某一审请求叶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谭某不服上诉,认为原审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杨静律师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她仔细研究了谭某与孙某的聊天记录,发现其中多次提及“资金方”。在二审中,谭某提交了王X的银行交易明细表和社保系统截图,试图证明借款资金来源合法。杨静律师质证时指出,王X的银行账号仅是谭某借用于转账的账号,无法证明借款资金的来源,且银行流水显示有曾X的收款记录,可印证案涉款项并非谭某的自有资金。

二审法院认为,从聊天记录来看,谭某有关“资金方”的解释不能自圆其说,且其对案涉款项资金来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有所有的资金,在谭某未能举证证实借款来源于其自有资金的情况下,案涉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日常工作中,杨静律师总是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在另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她为了厘清合同条款的含义,查阅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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