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涉及的是“宁波市XX厂厂房工程”和“宁波市XX厂厂房工程”。叶XX以内部承包方式从浙江中纬XX公司承揽了这两个项目。2016年9月27日,叶XX和叶X父子向中纬XX公司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工程施工中各项费用已支付完结,若后续发现遗留拖欠款项,由他们负责偿付。
2018年9月21日,中纬XX公司与叶XX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公司代为垫付了2691272.57元,且自代付之日起按月利率1.2%计息。2019年9月18日,中纬XX公司将对叶XX享有的债权本金2715913.57元及利息783355元转让给了徐XX。然而,叶XX并未向徐XX付款。
徐XX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委托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徐XX当时的处境很糟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面临着对方的推诿和不配合。叶X上诉称自己只是材料员,在《承诺书》上签字是被迫的,对结算情况不清楚,且已超过担保时效,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叶XX也认可叶X的请求。
汪家道律师接手案件后,做了大量工作。他仔细研究了《承诺书》《债权债务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书》等关键文件。从《承诺书》的内容来看,叶X、叶XX承诺涉案工程已对外支付完结,未遗留拖欠款项,如今后发现有与工程项目部发生的有关款项,均由叶X与叶XX负责偿付,并继续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的其他后续义务。汪律师认为,从这里可以看出叶X应当属于债务加入,对于涉案工程后续可能出现的遗留拖欠款项与叶X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中纬XX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徐XX后,叶XX未按约履行债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叶X与叶XX共同出具承诺书,应对叶XX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叶XX、叶X连带支付徐XX工程款2715913.57元,并支付利息783355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2%继续计算至履行付款责任之日止),还需连带支付徐XX律师费15000元。
叶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汪律师依然坚持自己的代理意见。法院最终认为,根据《承诺书》内容,叶X属于债务加入,徐XX要求叶XX及叶X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比徐XX最初的处境,原本面临着款项难以追回的困境,经过汪家道律师的努力,成功让叶XX和叶X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徐XX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对《承诺书》中债务加入这一关键概念的准确把握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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