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
2020年1月,李某通过平人寿业务员龚某投保“平e生保医疗保险”,合同2月1日生效。10月,李某因主动脉根部动脉瘤等疾病住院,自付医疗费76949.75元,保险公司以李某投保前患有冠心病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主张“既往症”免责。而关键细节在于,电子投保并非李某本人操作。
发现投保操作细节
刘武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证据。首先仔细查看微信聊天记录,从中读取到业务员龚某与李某沟通投保事宜的内容,显示龚某在操作投保流程。接着,律师又核对电子保单生成时间与聊天记录时间,确认在龚某与李某交流期间完成投保,且李某未直接参与操作过程。
围绕细节做准备
第一步,律师收集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是业务员代为投保。第二步,调查保险公司业务员展业流程,发现保险公司未就免责条款向李某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第三步,收集李某过往病历及此次住院病历,证明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本次疾病与既往症的因果关系。
庭审使用细节及对方反应
庭审中,刘武律师指出电子投保非李某本人操作,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并当庭展示证据,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李某明确说明且本次疾病与既往症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面对证据,无法提供有效反驳,陷入被动。
细节影响案件结果
法院依据刘武律师提供的证据,认定电子投保非本人操作,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且无法证明疾病因果关系,判决被告支付李某医疗保险金76949.75元。这一细节成为案件胜诉的关键,成功推翻保险公司“未如实告知”及“既往症免责”的抗辩,为当事人争取到全额理赔款。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