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龙X某经营的重庆市xx区xx建材经营部(已注销)与被上诉人重庆XX公司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承建的涪陵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用房扩建工程供应建材。从2018年3月到2019年9月,龙X某累计供货424,260元,可被上诉人只支付了305,272元,还欠118,988元。龙X某多次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催收,但都没有结果,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是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一审法院认为,龙X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被上诉人直接催收,所以认定诉讼时效已过,驳回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龙X某对这个判决不服,就委托了肖康律师提起上诉。
肖康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很多工作。他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发现一审败诉的关键在于,龙X某多年来一直通过项目现场人员夏X、夏X某进行催收,而一审法院认为这二人是案外人张XX聘用的人员,他们的催收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有效催收。
肖律师准确把握了本案的突破口,围绕表见代理与交易习惯构建上诉理由。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核心观点。
一是交易习惯形成权利外观。供货单全部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还据此支付了30余万元货款,这足以证明龙X某有正当理由相信这二人有权代表被上诉人收货及催款。
二是催收行为具有连续性。2021年、2022年龙X某通过微信向夏X催收,夏X明确表示款项已划至被上诉人账户,而且二审中夏X出庭作证,称每次催收后都告知了被上诉人相关负责人。
三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成立。龙X某在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主观上从未放弃追索,客观上通过可代表被上诉人的人员传递催收意愿,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在二审庭审中,肖律师申请夏X出庭作证,还提交了2021年至2022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龙X某在付款期限届满后,于2021年、2022年持续通过夏X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最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供货单由夏X、夏X某签字确认,被上诉人据此支付过部分货款,龙X某有理由相信这二人可代表被上诉人。夏X二审到庭陈述龙X某催收后他均告知被上诉人,微信聊天记录也能佐证,龙X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持续主张权利。所以,本案诉讼时效未经过,被上诉人应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终审判决撤销了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重庆XX公司要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龙X某支付货款118,988元及违约金(以118,9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自20XX年X月XX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这个案子能成功改判,关键在于肖律师准确把握了表见代理和交易习惯这两个要点,通过收集证据和合理的论证,让法院认可了龙X某的主张。肖康律师自202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尤其是公司股权纠纷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相信在未来,他还会为更多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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