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被告人丁XX和被害人高X、汪X夫妇通过张家港市杨舍西城友邦经纪服务部介绍,签订了中介房地产买卖协议。丁XX要买高X、汪X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南XX的房产,总房款XXX元。丁XX先付了定金5000元及首付款400000元,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没去办银行贷款,而是把房产多次抵押借款,还用来还自己的欠款,之后没付余款就逃匿了。另外,2017年间,丁XX为了方便办事,在张家港市通过他人伪造了太仓市XX公司、张家港市XX公司的印章各1枚。后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对丁XX提起公诉。
核心争议点
第一,合同诈骗数额该怎么认定?
第二,丁XX是否有从轻处罚情节?
争议点一: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该房产及内部装修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XXX元,公诉机关在认定犯罪数额时已将被告人丁XX支付给被害人的定金及首付款405000元予以扣除。
双方主张:辩护人对合同诈骗数额的认定提出意见。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认定是合理的,按照房产鉴定价值扣除已支付的定金和首付款来确定诈骗数额。因为这样的计算方式能准确反映丁XX实际骗取的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
争议点二:丁XX是否有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查明:丁XX自愿认罪,但尚无证据证实中介公司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该情节不属被告人丁XX的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双方主张: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丁XX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认定:法院经审查,认可丁XX自愿认罪这一从轻处罚情节,但对于中介公司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这一说法,因无证据支持,且该情节与丁XX自身行为无关,所以不将其作为丁XX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认为,从轻处罚情节应该与被告人自身的行为和表现相关,不能将他人的行为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依据。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丁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丁XX退赔给被害人高X、汪X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719205元。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房产交易等重大合同签订时,一定要仔细核实对方的资质和信誉,不要轻易相信对方的口头承诺。如果发现对方有异常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另外,在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参与伪造印章等违法活动,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尾
这起案子中,丁XX因合同诈骗和伪造公司印章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也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盈科(张家港)律师事务所的施亚军律师。施亚军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拥有硕士学位,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800件。正是四川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以及多年的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