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被告黄XX,原告是XX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曹X。这是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与原告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法定代表人个人雇佣关系。被告黄XX于XXXX年X月X日受原告法定代表人曹X招用,从事货车驾驶工作,工资由曹X通过微信发放,日常工作接受曹X安排,还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XXXX年X月XX日,被告送货途中受伤后不再上班。被告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了被告请求。但原告不服,提起诉讼,坚称被告是曹X个人雇佣,与公司无关。如果原告主张成立,被告就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维权之路会陷入困境。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被告委托陈步青律师处理此案。接受委托后,陈步青律师面临“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用工还是公司用工”的争议难题。他首先系统梳理全部证据,包括曹X通过微信向被告发放工资的转账记录、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的微信群记录、被告日常接受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原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曹X为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被告的工作内容与原告经营范围的重合情况等。
突出关键策略点
在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针对原告“个人雇佣”的抗辩展开法律论证。他指出,曹X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受,且原告未能举证曹X曾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被告被拉入“某物流交流群”,说明已被纳入公司管理体系;被告从事的货车驾驶工作是原告营业执照记载业务范围,属于原告业务组成部分;工资由曹X发放、工作由曹X安排,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人格、经济和组织从属性。他还一连串追问:如果是个人雇佣,为何拉被告进公司工作群?为何安排工作与公司业务重合?为何不向被告明示是个人行为?让原告抗辩显得无力。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使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写采纳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书认定,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曹X向被告安排工作、发放工资,工作内容与原告业务重合,被告被拉入工作群,显示出被告与原告有较强的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原告虽主张曹X系个人用工,但未能举证曹X已向被告明示其用工系个人行为,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确认原告XX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XX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被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13980元。原本被告面临无法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困境,现在不仅确认了劳动关系,还获得了二倍工资差额,为后续主张工伤待遇奠定了坚实基础。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对证据的梳理和精准的法律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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