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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颖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理清实际施工主体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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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0 · 123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12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8201411872705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853737012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陈颖律师具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累计承办各类案件五百余件,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及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 在刑事案件中,陈颖律师重视取保候审、不起诉、罪轻辩护、量刑辩护等关键节点,善于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问题及量刑情节中寻找有效辩护空间。在建设工程及民商事案件中,陈颖律师熟悉工程款追索、实际施工人纠纷、挂靠分包、工程结算、执行异议等常见复杂争议,能够结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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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多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有近半数因实际施工主体认定不清产生问题。山东济宁的陈颖律师在处理大型央企主张返还“超付工程款”案件时,发现企业常因拆分合同而误判施工主体。遇到此类纠纷,第一步要理清真实施工关系。
陈颖律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理清实际施工主体是关键

大型央企合同纠纷暴露主体认定难题

山东济宁的一家大型央企承接工程后,将工程分别通过材料采购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交给实际施工人吴XX实施,还要求吴XX借用合作名单内某劳务公司名义签劳务分包合同。之后,该企业以付款超劳务合同约定价款为由,起诉劳务公司及吴XX返还“超付工程款”。这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企业就犯了主体认定不清的错误。

陈颖律师抽丝剥茧理清真相

陈颖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真实施工关系展开举证和论证。她指出吴XX虽形式上借用劳务公司名义签合同,但实际负责材料采购、资金垫付、人员组织及现场施工,实质上是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涉案工程,并非单纯提供劳务。陈颖律师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种合同形式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的问题。她进一步提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关系的真实主体应为该企业与吴XX,劳务公司并非真实施工主体,不应承担返还工程款责任。

常见错误一:忽视实际施工行为

很多企业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只看合同形式,忽视实际施工行为。就像这起案件中的央企,只盯着劳务分包合同,没看到吴XX才是实际的施工主导者。陈颖律师处理过的类似案件中,有不少企业因为这种错误判断,陷入不必要的纠纷。正确做法是深入调查施工过程,看谁在实际组织施工、采购材料、垫付资金等,以此确定真实施工主体。

常见错误二:拆分合同模糊主体

企业通过拆分材料采购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来处理工程,容易模糊实际施工主体。在这起案件中,央企的这种操作就导致其错误认为劳务公司是责任主体。陈颖经律师梳理本案后,,遇到这种情况,要透过合同形式看本质,分析各合同之间的关联和实际履行情况。正确做法是从整体上把握工程的施工情况,明确各参与方的实际角色和责任。

正确应对保障权益

当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首先要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证据,如材料采购发票、人员考勤记录、资金往来凭证等,以证明实际施工主体。其次,要对合同进行全面分析,理清各合同之间的关系和约定。最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像陈颖律师这样擅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律师,能从专业角度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

成功案例彰显专业实力

在一起商品房买受人案外人执行异议案件中,因开发商债务问题,小区多套已售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查封,多名业主提出执行异议。陈颖律师代理的案件,申请依据充分、文书严谨、证据材料整理细致,成为同类案件的先行处理和重要参考。法院最终裁定支持执行异议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应排除强制执行,历经多轮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仍维持原判。此类建设工程及相关纠纷的常见处理要点,山东济宁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陈颖律师已形成一套成熟的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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