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某餐饮公司起诉被告某科技公司、某技工学校等。原告主张被告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合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保证金等。王秀峰作为被告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庭审中,王秀峰指出某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情形。“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原告也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同时,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另外,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某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该前提不成立,故四被告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王秀峰所在的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在处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上有着丰富的经验,王秀峰本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民商事领域尤其是合同纠纷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
二审买卖合同纠纷:撤销一审判决
在二审买卖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杨先生通过瓜子二手车平台向被上诉人张先生购买一辆长安牌小型轿车,车辆过户后发现该车曾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且无法正常投保商业险,遂以张先生隐瞒车辆全损事实构成欺诈为由起诉,一审以未举证证明张先生存在欺诈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王秀峰作为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二审庭审。
庭审中,王秀峰针对合同主体和欺诈行为进行了有力辩论。他指出案涉交易全程由张先生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先生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确认其与杨先生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对于欺诈行为,王秀峰强调张先生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先生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先生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先生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最终,法院采纳了王秀峰的观点,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双方互相返还车辆与购车款,张先生赔偿杨先生支出的交强险保费、车船税,杨先生二审自愿放弃三倍赔偿请求,其余诉讼请求驳回。王秀峰作为重庆市两江新区律师协会新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协四级律师,展现出了扎实的专业能力。
服务合同纠纷:成功拿回款项
在宋先生与颜某、胡某的服务合同纠纷中,宋先生支付费用让胡某帮助小孩入读某校区实验班,因未能就读要求退款。颜某和胡某出具借条承诺还款,但仍有部分款项未退。王秀峰作为宋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庭审中,王秀峰依据事实和法律,主张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无效,违反公序良俗,无效合同项下的费用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胡某和颜某承担共同返还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王秀峰的观点,判决胡某和颜某向宋先生退还剩余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宋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王秀峰曾就职于一家大型上市法律服务企业,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在处理此类服务合同纠纷时能够精准把握案件关键。
服务合同纠纷:成功拿回服务费
在周先生与某艺术有限公司、某传播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纠纷中,周先生与两公司签订教育咨询服务协议,支付了服务费,但协议未履行,周先生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费用及连带责任等。王秀峰作为周先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庭审。
庭审中,王秀峰指出协议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应认定协议无效。某艺术有限公司需返还周先生服务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传播有限公司和其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因未能证明该公司为合同相对方。最终,法院判决某艺术有限公司返还周先生服务费,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周先生其他诉讼请求。王秀峰秉持专业守底线,心系当事人所求,在这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他作为重庆市两江新区龙山街道特聘法律顾问,始终以胜诉为念,赤诚相待每一位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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