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在王某某与天某某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是被告公司证券投资者。2020年4月26日,大连证监局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001号。王某某在被告虚假陈述的实施日以后至揭露日之前购买了该公司股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续持有,产生了投资亏损。王某某要求被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8192.71元,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2.46元、印花税8.19元,并且承担本案诉讼费。
然而,被告天某公司辩称,其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中性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原告所主张的投资损失与天某公司遭受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不应赔偿原告主张的损失。王某某面临着自己的诉求可能不被支持,投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的糟糕处境。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王某某在遇到投资损失问题后,找到了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的徐晓律师。当时,王某某满心焦虑,担心自己的投资损失无法挽回,未来生活也会受到影响。
徐晓律师接手案件后,展开了大量工作。他仔细查阅了相关卷宗,虽然资料繁多,但他前后多次研究,认真分析每一个细节。同时,徐晓律师还多次与王某某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为后续的代理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突出关键策略点
徐晓律师发现,本案系投资者诉天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平行案件,且该系列案件的示范案件裁判文书已生效。于是,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确立的“先进先出(实施日之前持有)+简单加权平均法”标准,提出被告天某公司应向原告进行赔偿的代理意见。这个策略切中了案件的要害,因为示范案件的标准在同类案件中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徐晓律师自2006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投资损失。他还代理多起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并胜诉,发布过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指引系列内容。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徐晓律师依据示范判决标准要求被告赔偿的代理意见。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投资损失共计8203.36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某某已预交100元),由被告天某某科技(大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对比王某某最初面临投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赔偿的糟糕处境,最终能够获得赔偿,这个结果无疑是非常好的。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徐晓律师准确运用了示范判决的标准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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