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被告人王X因经营生意不善欠下债务,为贷款将名下银行卡和手机卡寄给他人。后其银行卡收到被害人李X、胡X共计XXX,XXX元转账,关联X宗电信诈骗案。公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王X提起公诉,王X面临刑事处罚,且其称自己是为贷款被骗,陷入困境。
此时,202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的唐观红律师接手此案。唐观红律师首先审查王X贷款行为,发现其除邮寄银行卡和手机卡外,并无申请贷款的实际行为。这一异常情况让律师怀疑王X是否真的为贷款而提供银行卡,律师通过查看王X与中介的聊天记录、贷款申请平台记录等进行验证,这使得律师在后续策略中更加关注王X的主观意图。
接着,唐观红律师审查王X家属告知情况。王X妻子作为曾经的银行工作人员,曾告知其名下银行卡不能出租给陌生人。律师通过询问王X妻子、调取相关聊天记录等方式进行验证,这表明王X对银行卡出租风险有一定认知,影响了律师对王X主观“明知”的判断。
最后,唐观红律师审查银行工作人员提醒情况。银行工作人员也曾告知王X防止陌生人用银行卡犯罪。律师通过调取银行告知记录、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验证,进一步证实王X主观上可能存在明知。
执业8年比对过上千份证据材料的唐观红律师,在审查过程中不放过任何细节。担任阳江市人民监督员等职务的她,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虽法院最终认定王X构成帮信罪,但因王X构成自首,量刑建议从有期徒刑七个月调整为六个月,并处罚金X,XXX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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