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连带保证责任能不能拥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责任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的权利,需直接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连带保证责任不享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是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法条明确了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可以拒绝债权人要求其履行保证债务的权利。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一旦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等情形,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所以连带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三、一般保证享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先诉抗辩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人则无先诉抗辩权: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先诉抗辩权。
在探讨连带保证责任能不能拥有先诉抗辩权时,我们还需了解相关的拓展情况。连带保证责任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而一般保证责任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若保证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是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并且,当多个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各保证人之间也存在责任分担问题。如果您对于连带保证责任的具体范围、追偿的流程以及多个保证人责任分担等方面还有疑问,想进一步明晰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细节,别错过获取精准答案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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