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苏省XX县的李XX与陈X、叶XX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李XX称经叶XX介绍承揽陈X两套房屋装修工作,陈X支付30000元首付款后,尚欠28000元尾款未付。陈X则辩称已将尾款支付给叶XX,李XX不应再向其主张。叶XX也表示自己与陈X签订合同,李XX仅为设计师,尾款已由自己收取。本案争议焦点为叶XX是否为案涉装饰合同的相对方。
20XX年XX月,赵月亮律师接受被告叶XX委托。赵月亮自2020年开始执业,6年来经办案例百余件,擅长合同纠纷领域。本案涉及合同主体及权利义务认定,与赵月亮丰富的合同纠纷办案经验相匹配。
接案后,赵月亮首先审查了双方提供的合同。发现被告陈X持有的合同中没有原告李XX以“承包人”身份署名,而叶XX持有的合同中有李XX署名。基于其在过往合同案件中坚持每案制作证据时间轴的工作方法,赵月亮梳理了合同签订、履行以及款项支付的时间顺序,进一步分析各方行为。因为发现李XX在两份合同中的署名情况不同,赵月亮深入审查李XX与陈X之间的微信对话记录以及对账记录,发现这些证据不足以证明叶XX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了李XX。同时,赵月亮结合李XX参与装修的行为特征,明确李XX与陈X之间实际为内部合作关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叶XX为案涉装修合同的相对方,驳回了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赵月亮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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