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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精准抗辩为企业守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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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0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丹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32人 执业5年
律所: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6202111285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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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南通睿公司手握“坐垫(多功能)”外观设计专利,却发现海门XX厂生产、销售,南XX公司商标授权的“中空透气坐垫”,外观与自家专利近似,认为对方侵害了自己的专利权。于是,睿公司将XX厂、南XX公司及电商平台京公司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82万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精准抗辩为企业守住权益

睿公司来势汹汹,XX厂面临着一旦败诉就要停止生产销售、销毁库存模具,还要承担高额经济赔偿的困境。而且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本就复杂,难以把握判断标准,这让案件充满了不确定性。

王丹律师代表XX厂参与这场官司。她首先进行了精准的侵权比对分析,仔细研究涉案专利和被诉侵权产品。她发现涉案专利坐垫前端中部呈梯形状拱起,而被诉侵权产品对应部位为凹陷设计。对于坐垫类产品,这个部位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该区别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王丹律师紧紧抓住这一关键差异,强调二者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同时,王丹律师还制定了多维度抗辩策略。除了“不侵权”抗辩,她还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指出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现有设计,不构成侵权;以及“合法来源”抗辩,说明XX厂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是从案外人“南通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处合法购得,作为销售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王丹律师清晰、有条理地阐述这些抗辩理由。在法院组织的当庭勘验和比对过程中,她引导合议庭关注并采纳了关键区别点。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审理后,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显著差异,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睿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王丹律师坚持一审中的核心观点,协助二审法院巩固对关键事实的认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涉案专利的“梯形拱起”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凹陷设计”构成明显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将两者区分开,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维持了原判。

这场官司的胜诉,为XX厂避免了巨额的经济赔偿,更通过司法判决明确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边界,避免了XX厂后续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潜在诉讼风险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时,首先需要仔细比对产品之间的设计差异,抓住关键区别点进行抗辩。同时,要提前准备好多种抗辩理由,构建严密的防御体系。在遇到纠纷时,要及时收集证据,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等情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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