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10月,铜陵某投资有限公司与铜陵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簿公堂。原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工程决算审计核减额超报审额5%,投资公司诉请建筑公司支付核减额等额违约金并承担全部审计费。投资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报审结算核减比例超标,应承担违约责任。这起纠纷的棘手之处在于违约金条款的认定以及双方对核减金额的争议,给建筑公司带来巨大压力。
关键时刻,陈明祥律师接受了被告建筑公司委托。自20XX年执业以来,陈明祥已承办数百件案件,经验丰富。他首先全面梳理施工合同、审计报告、工程结算报审及审定资料等核心证据。在深入审查这些证据时,陈明祥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发现案涉违约金条款对承包方过于严苛、显失公平。同时,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案涉报审金额未超出最终审定金额5%。这一发现,为案件的走向提供了关键支撑。
庭审中,陈明祥重点论证违约金条款显失公平以及被告不存在故意高估冒算行为,并提出违约金约定过高应依法调整的代理意见。陈明祥还运用自己三级律师、税务师、经济师的专业知识,从多维度为案件辩护。他的专业素养和严谨态度,让法庭对案件有了更清晰的判断。
陈明祥律师处理此类案件时,一贯注重全面梳理证据,深入分析合同条款的合理性。他会从法律、财税、经济等多维度为客户提供精准解决方案。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成功为被告建筑公司辩护。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承担审计费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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