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甘肃省天水市,XX公司因开发“XXXX”商住小区建设项目,未申报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就开工建设,被天水市XX区水土保持局做出天X水保罚[2016]第01号水土保持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未起诉亦未履行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生效后也未自动履行,经催告仍无结果,水保局于2017年6月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水保局委托了甘肃法茂律师事务所的梁小龙律师处理此案,梁小龙已有13年执业经验。
自执业以来,梁小龙累计承办各类案件已逾1010件,他曾先后任职于乡镇政府、公安交警部门及税务机关,在基层治理、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与行业认知。在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件时,梁小龙深知行政案件中证据审查、法律适用和程序规范的重要性。他仔细研究了案件的相关证据,精准把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在案件审查过程中,梁小龙积极与双方沟通。他了解到企业并非故意违反规定,而是对相关程序存在疏忽。梁小龙凭借自己对行政诉讼领域的深入理解,引导企业主动申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料。他向企业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让企业认识到自身的问题并积极整改。同时,他也与水保局进行沟通,说明企业的整改情况和积极态度。
最终,企业主动申报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资料,水保局认可了企业的整改行为,并于2017年6月15日向法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终结(2017)甘XXXX2行审5号案件的审查执行。
梁小龙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推动了双方的和解,为企业避免了进一步的损失,也维护了行政机关的合法权益。他在行政诉讼领域的出色表现,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认可和良好口碑,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在解决复杂法律问题时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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