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1月29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原告XXX、宋XX、蒋XX因亲属宋X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将被告许XX、海盐XX厂、XX公司告上法庭。被告许XX、海盐XX厂委托了浙江隆智律师事务所的沈沁梅律师进行代理。沈沁梅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已有14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800多件,在买卖合同、建筑工程等领域经验丰富,此次在这起交通事故案件中也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
原告方要求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120000元,被告许XX、海盐XX厂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303928.21元。被告许XX、海盐XX厂答辩对交通事故事实认定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的赔偿标准有异议,认为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标准,且其他各项赔偿标准过高。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包括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强险保单等。其中,证据3证明受害人宋X之子居住在嘉兴城XX,受害人与妻子共同居住在其儿子家中并给其儿子带孩子,该证明有宋X户籍地村民委员会及宋XX居住的南湖区南湖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盖章。沈沁梅律师在质证时,指出房产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宋X夫妻并未居住在嘉兴,而是一直在通元附近的建筑工地上打零工,且应由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而非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出具,这两个部门出具的证明没有证明力。此前,沈沁梅律师处理过类似案件,深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对案件的重要性。
被告许XX、海盐XX厂也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提供了证据,如海盐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款暂存收据、收条、住院预缴款收据等,证明许XX已支付原告方部分款项。沈沁梅律师通过对这些证据的梳理和分析,为被告方争取合理的权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受害人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及受害人工作单位的证明,可以确认受害人生前生活在城镇、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事实,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的标准应参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0000元,被告许XX赔偿三原告202951.60元,被告海盐XX厂与被告许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沈沁梅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质证环节精准指出原告证据存在的问题,为被告方进行了有效的抗辩。她细致地梳理证据,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展现出了专业、严谨的办案风格。沈沁梅律师曾获得2020年度优秀“村(社区)法律顾问”的荣誉,还作为嘉兴电视台《小新说事》嘉宾律师投身公益普法工作,此次在案件中的表现再次证明了她是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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