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对事实与法理的探寻。石晓波律师,毕业于云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有着扎实的民商法与侵权责任X理论基础,在法律行业中不断深耕。此次他所参与的这起诈骗罪案件,就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
被告人黄某冒充“xx汇通公司投资总监”,以合作开发广西旅游项目为名,骗取被害人杨某信任。这一案件有着复杂的背景和情节,需要律师抽丝剥茧,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石晓波律师所在的云南众济(大理)律师事务所团队,以“老中青三代协同、专业分工明确”的金字塔式专业梯队协作。资深律师凭借深耕法律行业二十余年的经验,精准研判案件核心争议点;骨干律师精通各类复杂案件的攻防技巧,将整体策略转化为具体执行方案;青年律师及助理则运用法律科技工具,开展类案大数据分析等工作,为案件提供全方位执行支持。
黄某的诈骗手段多样。他先是虚构身份获取信任,对外自称“xx汇通投资总监”,让被害人基于此签订《合作协议》。接着,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前期虽有真实考察,但后期项目停滞,他仍以虚假信息继续索要钱款,共骗取13.56万元。此外,在代借款项中,他截留10万元自用,虽后期归还,但非法占有目的明确。
在办理这起案件时,石晓波律师深知“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在于“非法占有目的”。他和团队成员一起,对资金流向进行了深入挖掘。通过对资金流水的详细审查,明确了黄某在项目后期虚构事实、隐瞒资金真实用途的行为,从而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时间节点也是定罪的关键。石晓波律师精准地划分了“2019年真实运作期”与“2020年后虚构推进期”。在2019年项目真实推进期间的购车、差旅等支出,被认定为合作成本,不构成诈骗;而2020年后黄某的虚假索款行为,则被认定为诈骗。这种精细化的时间段切割,为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有力依据。
“身份造假”虽不必然构成诈骗,但在本案中,黄某冒用身份且后期完全未履行合同,强化了对其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石晓波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这些因素,从多个角度为案件的认定提供了支持。
最终,法院认定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235,600元。这一结果的取得,离不开石晓波律师及其团队的努力。他们凭借专业的知识、严谨的态度和高效的协作,在复杂的案件中准确把握法律要点,为被害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法律的公正实施贡献了力量。在未来的法律实践中,石晓波律师将继续秉持“用尽一切合法手段,把当事人能拿到的赔偿数额最大化”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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