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XX热力有限公司接到立案通知时,公司上下一片紧张。他们认为从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脱硝设备存在严重问题,于是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赔。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了河北恭惠律师事务所的王艳翠律师进行辩护。王艳翠律师执业8年,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是河北省工会系统法律服务团成员。
在庭审中,王艳翠律师首先针对热力公司提出的解除合同诉求进行反驳。她指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了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保质期为一年,且验收合同三个月内提出异议。案涉设备安装完毕后,委托河北XXX无损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出具的《无损检测报告》证实设备无质量问题。此前王艳翠律师处理过一起类似的设备质量合同纠纷案件,她深知在这类案件中,权威检测报告的重要性。
王艳翠律师强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工程于201X年11月10日交付热力公司使用,按照合同约定,热力公司在一期和质保期内未向环保公司主张存在质量问题,且其代理人在庭审质证时认可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这足以证实案涉设备无质量问题。
对于热力公司提出的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问题,王艳翠律师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她表示,技术规范中对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是在调试及性能试验期间,且业主配合运行操作的情况下才适用。而热力公司在设备投入使用将近三年才起诉,其起诉时间不属于调试及性能试验期间,且不能证实氮氧化物浓度大于100mg/m³,即使数据大于100mg/m³,也可能是热力公司自身使用方法出现问题,与环保公司无关。
在损失赔偿方面,王艳翠律师指出,脱硝剂费用本应由热力公司自行承担,要求环保公司承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设备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出现氮氧化物排放不达标等问题可能是热力公司自身操作不规范、设备老化等原因导致,与环保公司无关。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艳翠律师的观点,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设备经检测质量合格,热力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环保公司违约造成其排放物不达标,且双方未约定合同解除条款,故驳回了热力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王艳翠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严谨的逻辑思维,对证据链进行了有效的拆解,成功维护了河北XX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她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领域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其勤勉尽责的执业态度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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