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原告朱X陆续向被告王某飞、韩XX出借款项,被告多次出具借据确认总欠款975000元,后仅偿还部分,尚欠81万元本金未还。被告以房屋承诺抵押抵债但未过户,王某飞当庭抗辩欠款数额不准确,韩XX拒不到庭。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借款本金认定、已还款项性质、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房屋优先受偿权及逾期还款利息计算。
执业两年的阎乔处理过数十起民间借贷纠纷,深知证据梳理在这类案件中的关键作用。他迅速全面整理银行流水、转账凭条、多份《借据》、房屋产权证、保全材料等证据,形成“闭环证据链工作法”,即把各类证据相互关联、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有效佐证975000元借款的实际交付及被告多次确认欠款的事实,应对被告的数额抗辩。
在款项性质认定上,阎乔结合借据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2023年1月24日前还款为利息/违约金/损失补偿,且未超法定上限,2023年后还款为本金,该“款项性质分层认定法”获法院全部采纳。
针对法律适用问题,阎乔结合《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明确法律适用规则。他还在诉前及诉讼过程中及时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财产,保障原告后续债权实现。
阎乔执业至今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民间借贷等相关案件200余件,他将自己的办案经验整理成《民间借贷纠纷办案指南》,累计应用于50余起案件,为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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