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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银行流水争议,律师辩护降低认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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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8 · 191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陈俊峰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9人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12202410843766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5651160996
代表案例:25个
律师优势:; 拥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多次参与重大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并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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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诈骗案银行流水争议,律师辩护降低认定金额在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案号(2024)苏1202刑初XXX号)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XX采用钓鱼网站伪装邮箱方式,骗取多名被害人“初审费”“复审费”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诈骗案银行流水争议,律师辩护降低认定金额

在一起诈骗案件中,银行流水是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大多数人会理所当然地认为:既然有银行流水,那么流水中的每一笔款项自然都应当计入诈骗金额。然而,这起案件却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难题——银行流水中,部分转账并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与论文发表相关的费用信息。这意味着,不能排除这些款项是被告人其他合法收入或者另外的非法收入的可能。按照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如果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就不能简单地将全部流水认定为诈骗金额。这条路,走不通。

案件陷入争议,被告人面临指控金额可能被高估的风险。江苏弘泰律师事务所的陈俊峰律师接手后,没有急于下结论,而是把这个问题拆解成了两个独立的小问题:第一,部分银行转账与本案的诈骗行为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关联性?第二,公诉机关能否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具体的对应关系?

之所以这样拆解,是因为只有把这两个问题分别弄清楚,才能最终确定争议款项到底应不应该计入诈骗金额。如果关联性存疑,或者证据不充分,那么该部分款项就不能被认定为诈骗数额。

为了解决第一个问题——关联性问题,陈俊峰律师全面审查了涉案银行卡的交易明细清单、全部被害人陈述、双方往来的电子邮箱记录等证据。他发现,那些未备注“初稿费”“复审费”等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从形式和内容上都无法直接与本案的诈骗行为挂钩。这些款项完全有可能属于被告人的其他收入来源,比如正常的商业往来或朋友间借款。因此,这部分转账与诈骗行为之间的关联性确实存在明显疑问。

关联性存疑,第二个问题的突破口便自然浮现。陈律师随即制定了“认罪认罚+金额异议”的双轨策略。一方面,对于证据确实充分、与诈骗行为有明确对应关系的款项,被告人可以认罪认罚,以争取从宽处理;另一方面,对于关联性存疑、证据不足的争议款项,在庭审中提出有力异议。

在庭审阶段,陈俊峰律师明确指出:未明确备注与论文发表相关费用的转账,缺乏与本案诈骗行为的直接关联性;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部分款项与诈骗行为之间具有具体的对应关系。根据“疑罪从无”和“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这部分款项不应计入诈骗金额。

最终,法院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在认定诈骗数额时,法院未将全部指控金额予以认定,实际确认的诈骗总额较指控金额减少了几万元。这一结果,直接为被告人减轻了罪责和可能的刑罚

陈俊峰律师自2024年执业至今,执业证号为13212202410843766,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诈骗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上积累了丰富经验。他用一次精准的“问题拆解”和扎实的证据审查,证明了银行流水不等于诈骗金额——每一分钱,都需要经得起法律标准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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