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庞X和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都有明确规定,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认购书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公司也出具了收据。后来,庞X发现认购书上的单价和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就向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公司拒不退还,坚称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庞X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核心争议点
第一,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第二,庞X是否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争议点拆解
关于单价的认定
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上面明确写了单价为X,XXX元/㎡,但庞X主张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不过庞X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
双方各自主张:庞X认为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原本商定的不一致,公司应该按照原本商定的单价履行。公司则辩称应以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和确定性,双方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庞X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是“X,XXX元/㎡”,所以应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
关于定金的退还
法院查明的事实:庞X以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退还定金,公司拒不退还。
双方各自主张:庞X主张公司应退还定金,因为单价与原本商定的不一致。公司辩称庞X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法院认定应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但考虑到庞X在发现单价问题后及时提出异议,并非故意违约。而且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庞X的行为给其造成了实际损失,所以法院认为公司应退还定金给庞X。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由被告负担,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径付。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买房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看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面积等关键信息,有任何疑问都要及时和对方沟通,并且最好把沟通的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交定金之前,要确认好各项细节,避免出现类似庞X这样的情况。如果发现合同有问题,要尽快提出异议,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在这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也提醒大家,签订合同要谨慎,遇到问题要及时解决。
戴雯雯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展现出了专业的素养和丰富的经验。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在合同纠纷等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些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能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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