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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一起妨害作证案,最终获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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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019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健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执业6年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 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601202010241043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315581889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具有法院工作经历,主攻刑事辩护,已经取得多个无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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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章XX涉嫌妨害作证案中,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的黄健律师围绕案件证据是否充分发表辩护意见。2020年开始执业的黄健,在江西南昌服务,累计承办超100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经验丰富,最终检察院因证据不足对章XX不起诉。
南昌一起妨害作证案,最终获不起诉决定

在南昌的一起法律案件中,被不起诉人章XX因涉嫌妨害作证罪引发关注。章XX作为章XX与雷X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章XX的委托代理人,在XXXX年X月与章XX复制了公安机关对林XX、黄XX的询问笔录,同月XX日,章XX唆使二人夸大货物数量和金额并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交。

2020年开始执业的黄健,服务于江西南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余件,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取得无罪化处理案件8起,绝对无罪案件4起。作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刑诉委主任,黄健秉承“竭尽全力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为章XX开展辩护工作。

XXXX年X月X日,章XX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X月X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南昌市XX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分别于XXXX年X月XX日和XXXX年X月XX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两次重新移送起诉。黄健律师围绕案件证据是否充分等核心要点发表辩护意见。

最终,南昌市XX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及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章XX不起诉。黄健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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