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200万元款项的性质究竟是投资款还是借款。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向被告公司账户分三笔汇入共计200万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其中两笔共100万元备注为“口罩投资款”,另一笔100万元备注为“借款”。但仅这些证据,难以有力证明款项为借款,关键证据缺失。
隋律师介入后,着重对《借款协议》进行了梳理和固定。该协议由原告与二被告于XXXX年X月X日签订,明确确认了上述2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且有双方签字盖章。这成为了本案的关键证据。
在庭审中,这份《借款协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宁某辩称不认识原告,款项是投资款。隋律师则指出,二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投资合意及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约定,且口罩项目最终未获审批。而《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明确了款项性质为借款,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主张。
最终,法院依据隋律师提供的证据,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判决被告绥中XX公司、被告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
隋常有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有着自己的方法论。他优先核查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关键事实的书面协议,像本案中的《借款协议》,它直接明确了款项性质;其次,关注款项流转的相关记录,如银行转账备注,从中寻找对己方有利的信息;最后,对于对方的抗辩理由,要求其提供充分证据,若对方无法提供,则己方证据的证明力更易得到法院认可。通过这样的证据处理方式,隋律师成功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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