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XX时X分许,在盐城市区XX大道XX处,HX驾驶轿车因转向不当,与W某驾驶的C某所有的轿车、S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W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六大队认定,HX负事故全部责任,W某、S某无责任。C某的车辆于20XX年X月新购,总价款XXXX元,事故后A公司核定车辆修理损失XXXX元并完成赔偿。C某认为车辆作为使用仅半年的新车,因事故造成严重贬值,遂诉至法院要求HX赔偿车辆贬值损失XXXX元及鉴定费XXX元。HX为车辆在A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财产修理后价值降低的减值损失不予赔偿。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确定贬值损失为XXX元,判决HX全额赔偿,HX不服上诉,理由为“车辆已修复无贬值、评估报告无依据、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起在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执业。接手案件后,律师将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报告作为突破口。该评估报告于一审期间出具,以书面形式呈现,内容包含对案涉车辆贬值损失的具体评估金额及相关评估依据。
沈玉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尤其在民商事纠纷方面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本案中,其深厚的实务积淀和对民商事法律的熟悉,能够精准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维权策略。
沈玉玮律师接案后,首先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在审查过程中,发现HX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这一疑点。律师通过调查,举证证明盐城市XX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事故车辆鉴定评估,且经营项目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许可,具备法定评估资格,这体现了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接着,针对HX对评估基准日的质疑,律师进一步比对车辆品牌官方售价、配件及工时费等信息,证明评估基准日的确定未超过事故发生一年,车辆相关价格无重大调整,未加重赔偿方负担,评估结论合法有效。同时,依据HX与A公司的保险合同约定,明确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确定案涉贬值损失应由HX单独承担。二审庭审前,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就上述观点进行充分论证。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代理意见,对HX的上诉理由均不予采信。法院判决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HX仍需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XXX元,一审案件受理费、评估费XXX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均由H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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