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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排除与事实还原:帮信罪不起诉的辩护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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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7 · 133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丁子宸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00人 职务:副主任
律所: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2201610544676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206492007
代表案例:35个
律师优势:;深耕法律实务一线,理论功底扎实,实战经验丰富,擅长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办案严谨务实、直击要害,以专业能力与可靠口碑赢得当事人长期信任,靠谱稳妥,值得托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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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辩护领域,帮信罪案件常让当事人陷入困境。本案中,刚毕业大学生王X因求职被诱骗出售银行卡涉案。丁子宸律师凭借丰富的刑事法律实务经验,从主观明知、证据排除、政策辩护等方面入手,精准抓住核心要件,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证据排除与事实还原:帮信罪不起诉的辩护之道

王X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被“兼职办卡、日结500元”的虚假招聘信息所诱骗,出售了本人及同学的5张银行卡。而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达32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将案件移送起诉。王X在困境中委托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的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丁子宸自2016年开始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丁子宸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1件,深耕于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尤其专精于经济犯罪类案件。面对王X的案件,他深知帮信罪中“主观明知”是核心要件。他首先展开核心辩护,主张王X主观不明知。他调取王X的求职记录、与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表明,王X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被“高薪兼职”诱骗,根本不知道所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主观故意,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在证据方面,丁子宸发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指供情形。他迅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申请排除该非法供述。同时,他还提交了王X未参与网络诈骗、未获取大额违法所得(仅获利2500元)、未接触上游犯罪人员的证据,以此论证王X的行为未对网络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还原了案件的真实情况。

此外,丁子宸还进行了政策辩护。他结合最高检“对青少年、应届毕业生涉两卡案件坚持慎诉、少诉”的指导意见,提交王X的毕业证、无犯罪前科证明,向检察机关论证王X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王X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王X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帮信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得以顺利就业,且无犯罪记录。丁子宸律师凭借精准的证据梳理、缜密的逻辑分析和专业的法律论证,在“涉案流水320万元、出售5张银行卡”的情况下,成功实现不起诉,其辩护成果显著,也因其出色的表现赢得了诸多荣誉,是一位值得当事人信赖的专业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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