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丽平律师自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深耕法律实务一线十七年,擅长离婚、继承、刑事辩护、经济纠纷等领域。在这起复杂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曹某与被告张X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张X无力偿还欠款,便以从某房地产公司抵账所得的房屋抵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也根据张X指示向曹某交付了房屋,曹某实际入住并缴纳相关费用。然而,张X却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真实产权人,否认曹某与张X合同的效力。曹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遂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诉求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案件最初,曹某掌握的证据有与张X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房屋交接手续以及各类缴费凭证。但关键缺失的证据是能证明张X与古某恶意串通的证据。徐丽平律师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重点收集了能佐证双方以房抵债及房屋买卖关系真实性、合法性的《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收集房屋交接手续、各类缴费凭证,证明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房屋并履行相关义务;还调取电话录音等关键证据,佐证张X与古X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X明知房屋已由曹某占有仍参与交易,存在恶意串通行为。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某房地产公司抗辩自己非适格被告、无过错,徐丽平律师论证其明知房屋已转让给曹X且曹X实际入住,仍协助张X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协助产权登记的义务;古X抗辩自己系真实产权人、曹X与张X合同无效,徐丽平律师结合证据驳斥其主张,明确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实质为借贷担保,且构成恶意串通,应属无效;张X缺席庭审,徐丽平律师依法提交完整证据,确保案件事实完整呈现。
最终,法院经审理查明,曹某与张X签订的相关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曹某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并履行相应义务;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双方构成恶意串通,合同应属无效;张X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曹某的合法权益。法院缺席判决: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X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X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X在办理完毕后协助曹X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完全支持了曹X的全部诉讼请求。
徐丽平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采用了“精准梳理、全面收集、重点突破”的方法论。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明确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收集各类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重点突破关键证据,如调取电话录音证明恶意串通行为,为案件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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