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武汉XX公司将襄阳XX公司诉至法院。起因是201X年双方就襄阳·某国际建筑幕墙工程签订《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际施工结算。然而,工程于201X年因被告原因停工且无法复工。武汉XX公司称已完成工程量结算额达XX,XXX,XXX元,收款XX,XXX,XXX元,欠付工程款X,XXX,XXX元,同时造成损失X,XXX,XXX.X元,故而请求解除合同、支付欠款与赔偿损失,还要求对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襄阳XX公司则辩称双方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主张剩余工程款对象错误,且工程已作为涉黑财产没收,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诉求。
李梦月律师于2017年开始在湖北襄阳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500件。接手此案后,她首先仔细梳理全案材料。在查看原告提交的证据时,她发现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为复印件且无双方签章,这一疑点引起了她的重视。李梦月律师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具备深厚的专业素养,她进一步对合同复印件与相关工程资料进行比对,发现合同复印件的内容与工程实际情况存在诸多不符之处。
李梦月律师将审查重点锁定在这份施工合同复印件上。该合同形成于201X年,以复印件形式存在,内容为双方关于襄阳·某国际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约定。她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意识到这份证据的原始状态存在严重问题,难以证明合同的真实性。随后,她申请法院对合同真实性进行调查,并提交了相关工程资料作为对比证据,以证明该合同复印件的不可靠性。
在庭审过程中,李梦月律师提交了专业的质证意见。最终,法院认为原告武汉XX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其主张,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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